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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治3号 | 多人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拘!
www.ld.ganzipeace.gov.cn 】 【 2024-08-29 10:31:39 】 【 来源:平安泸定

  8月16日,泸定县公安局处理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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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024年8月15日,泸定县公安局泸桥派出所民警在依法处理马某与李某程因口角而发生互殴的警情时,遭到李某程等人以辱骂、挑衅、推搡等方式的阻挠。近期,泸定县公安局依法对有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马某、李某程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李某秀等4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泸定警方提醒广大公民,务必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并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共同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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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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