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人民法院:现场调查明真相,能动办案显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一法条不仅是程序正义的保障,更是司法为民的深刻体现。
案情简介
四川某某环保公司因向冷碛镇水厂提供设备材料及安装服务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矛盾纠纷,于2024年9月向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悉,该纠纷系因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邵某中途离职,该公司不认可邵某与环保公司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双方针对工程量产生较大争议。
在许多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证据,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还原真相,从而做出正确的裁判。承办法官秉承“坚守初心、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于1月13日前往冷碛镇水厂进行现场调查,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现场核实的必要性,并要求双方当事人逐一对争议量进行现场计数,由承办法官记录在卷,双方签字确认。
在每一次司法实践中,泸定法院始终秉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精神,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脚踏实地、走村上山、入户进企,协调联动,多措并举,坚定办好、办对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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