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的危害已是老生常谈
但仍有一些驾驶人以身试法
甚至把自己喝上了法院庭审现场
2022年8月5日
泸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四起“醉驾”案件
罗某危险驾驶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川VV***2号小型轿车从泸定大坝出发沿顺河公路途经康巴大桥、沙坝、城南大桥、泸定桥广场,至泸定县红军路时被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罗某体内酒精浓度含量为142mg/100ml,后经鉴定机构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16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2年8月5日泸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石某危险驾驶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2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川A1***0号小型轿车从皇桥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成泸定县成武路时被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接受检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石某体内酒精浓度含量为142.3mg/100ml,后经鉴定机构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16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2年8月5日泸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处被告人石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杨某危险驾驶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川A2***D号小型轿车从田坝安心工程出发,行驶至政务中心时被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接受检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杨某体内酒精浓度含量为159.8mg/100ml,后经鉴定机构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20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2年8月5日泸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邓某危险驾驶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川V2***8号小型轿车从沙坝后山出发,行驶至滨河路时被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接受检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邓某体内酒精浓度含量为181.5mg/100ml,后经鉴定机构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20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2年8月5日泸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酒驾一时爽,狱中日月长
自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抓;
二是意识淡漠,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家人以及对有可能伤害的人造成严重影响。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引以为戒,切莫酒后驾车。
(甘孜州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