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不符+挪用号牌 泸定一“骑士”被重罚6000元记21分
2025年11月16日下午19时许,李某驾驶一辆悬挂川A***70橘红色本田600型二轮摩托车从泸定县杵坭村往泸定城区方向行驶,因车况异常,被泸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带回配合调查。经进一步核查,李某对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因无法提供车辆合法证件,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车予以扣留。
一、针对当事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决定予以罚款1000元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该行为记9分处罚。
二、针对当事人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该行为记12分处罚。
泸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1.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2. 摩托车必须牌证齐全,且在检验有效期内。3. 摩托车不得擅自改装。4. 炫技、飙车炸街等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触犯法律,更是拿生命开玩笑。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重于泰山。让我们共同维护和谐、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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